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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商洛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7      浏览次数:

商院党〔20154

 

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洛学院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商洛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已经201519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

       201519

 

 

 

 

 

商洛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加强与改进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是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第二章  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四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干部的任免、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和监督;学校安全、稳定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学校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学校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非学校党委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制定学校、院(部)干部工作规划,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制定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校内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专业知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9.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立学校、院(部)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10.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级领导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考核、奖励、惩处、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校长要坚持校务公开、民主办学,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党委会制度和议事决策制度

1.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委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一般设委员7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2.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3.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4.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5.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6.议事规程

①会议议题由校级领导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一般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讨论临时议题。

②会议议题确定后,除通报事项外,应由主管校级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结论或方案的政策依据,以及明确的结论或方案。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级领导应在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③议定会议议题时,由党委书记简要说明议题内容后,指定主管校级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汇报。汇报结束后,与会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党委书记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分歧意见的,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④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⑤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决议执行时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⑥会议议定的需要保密的议题,在决议形成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7.决议形成与贯彻

①党委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起草会议决议文件。会议纪要和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学校党政办公室、纪委要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党委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制度和议事决策制度

1.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4.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5.议事规程

①会议议题由校级领导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一般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增加临时议题。

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主管校级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除通报情况外,一般须有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通过了哪些规定的程序,可行性论证结果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案。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不同方案的利弊比较,必要时需列出参考资料,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调查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

③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会前主办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校级领导汇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级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④对确定的议题,一般由分管校级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作综合汇报。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⑤校长办公会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6.决议形成与贯彻

①校长办公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正式决议文件,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校长或副校长签发。

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级领导负责落实。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校长。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校级领导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和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校级领导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级领导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级领导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其他校级领导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校级领导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六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校级领导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校级领导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七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校级领导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制度。党委应加强对校级领导贯彻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委每年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委要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查自律,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师生员工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调查和执纪检查,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委、监察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党委要引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党委和校长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是有约束力的决定,校级领导和校内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督办工作。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时要对照年度计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会议纪要》,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328日印发的《商洛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