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商洛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4      浏览次数:

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洛学院基层

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商洛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党委2017年8月31日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商洛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商洛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下设的党支部。

第三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为保证基层党组织工作平稳有序,原则上在任期内不进行基层党组织调整或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须调整基层组织设置,或者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报组织部批准,各党支部应报党总支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党支部调整还需报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四条 我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组建或调整的基层党组织,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负责人,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设置原则。根据工作范围和党员人数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由党员干部、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员教师代表、基层工会和共青团主要负责人等组成,设立书记、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委员。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群工、文体、青年、安全等委员。如委员会人数较少,一人可兼任多职。

为便于开展工作,教学单位处级班子成员一般应进入委员会。

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凡接近退居二线或退休年龄、在新一届委员会中不能任职满2年的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再进入新一届委员会。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设置原则。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在7人或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宣传等委员;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立党小组。

第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的任职条件。必须是党性强,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联系师生,有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和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且应有3年以上党龄。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不低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充分酝酿,充分体现多数党员的意见。属于提任到干部岗位的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三条 经选举产生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情况及书记、副书记人选,须以书面请示的形式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复同意。

第四章 换届选举的实施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认真学习上级相关规定及学校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研究换届选举工作时间、议程等有关事宜,认真总结本届委员会工作情况,起草《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对新一届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工作报告》经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论通过后,提交组织部审查。

2.做好会场布置。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会场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要按照统一样式印制选票,并将投票箱摆放在会场前方明显位置。

第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主要内容为:

1.听取和审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报告;

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3.选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

召开党员大会会议开始时奏唱《国歌》,结束时奏唱《国际歌》。

第十六条 党员大会主要议程: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要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内:

(1)确实因病不能到会或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等,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4)其它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3.通过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办法,选举的方法、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选举的纪律等。

4.宣布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

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6.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7.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8.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9.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10.宣布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和当选名单。监票人按姓氏笔画排序公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新选出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并确定相关委员的分工。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

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换届选举后的工作

1.报告上级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束后,新选出的委员会应及时将选举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

报告的主要内容: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党员人数;选举方式;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无效票数、有效票数,当选的委员姓名和得票数。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到会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姓名和委员分工情况。

2.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向党员宣布。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党员大会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全校换届选举工作由组织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暂行办法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有关党组织、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