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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学生预备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1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学校党校负责制定《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学生预备党员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并指导、检查和考核院(部)分校的学生预备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条 院(部)分校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教育培训班原则上在每年的下半年举办一期,具体时间由学院(部)分校确定。

第四条 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必须参加教育培训并结业。

第五条 教育培训班必须配备班主任,成立班委会,设立若干小组。

第六条 考勤工作由教育培训班班主任负责。学生预备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教育培训计划规定和教育培训班安排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教育培训,必须事先持请假条向院(部)分校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教育培训及其活动者,按旷课记载。两次迟到或早退视为一次旷课;每旷课一讲视为一次旷课。旷课次数达到两次,取消本期学员资格。

第七条 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学生预备党员的教育培训大纲(试行)》组织实施。院(部)分校可以结合本单位学生预备党员的思想实际,适当增加培训内容。

第八条 教育培训师资由院(部)分校在学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在职职工中选聘。

第九条 结合学习、讨论等情况,一般应采取提交学习体会等形式进行结业考核。也可以采取闭卷形式考核。

第十条 结业证书核发和结业证明办理。学员按规定完成教育培训任务,考核合格,院(部)分校审核准予结业,由学校党校颁发结业证书。院(部)分校负责报送《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学生预备党员培训登记表》并加盖学校党校印章,将其归入学员的入党材料。

第十一条 院(部)分校按照结业学员总人数的10%评选优秀学员。评选工作要发扬民主、全面考核,按照小组推荐、班委会评议、院(部)分校审批的程序进行,确保优秀学员质量。优秀学员名单要报送学校党校备案,并由学校党校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证书》归入学员入党材料。

第十二条 院(部)分校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材料的管理,妥善保管教育培训班的教育培训安排、学员考核成绩单、考勤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经费由学校划拨,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院(部)分校统计后报送学校党校进行审核,参照《商洛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纳入绩效工资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