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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1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目前党员管理的实际,对我校党员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二、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要根据情节,按照党章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党员离校外出必须按学校考勤规定履行手续。完成任务后必须按时返校,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四、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要将正式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离校时间在3—6个月的,要转出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完成任务后由所在党组织在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上盖章带回学校;离校时间长且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通过适当方式至少每月主动与原所在党支部联系一次,汇报活动情况,采取适当方式按时交纳党费,回校后要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交所在党支部。

五、三名以上党员外出搞科研、科技开发、学习培训、带学生实习等,地点相对集中的,由所在党支部征得干部人事处同意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支部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六、调入我校工作或来我校学习的党员,应在报到之日起一月内将组织关系转入我校,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在单位党支部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七、对于办理了《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出党员,原所在单位党支部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的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每年要至少检查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八、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干部人事处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的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九、对于我院毕业的大学生党员,就业单位确定后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对工作单位未能确定的,其组织关系转至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

十、党员申请调离我校,经学校同意后,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在校内工作岗位变动后,亦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到所去单位的党支部参加党的活动。

十一、党员出国,返回学校后应向所在党支部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时间在三月以上的,应向干部人事处写出书面汇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党支部方可安排参加党组织活动。

十二、党员在外单位兼任职务或参加其它社团组织活动,须经所在支部提出意见,党总支部审察同意后,报干部人事处审批。

十三、党员退休后,必须编入离退休职工党支部,按时过组织生活;异地安置的,须转移党的关系到所住地党组织;探亲访友或随子女长期居住的,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四、本暂行规定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