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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组织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7-07-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党委各项决策的有效实施,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保卫部、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处理党委日常业务。设立教学院(部)、机关和离退休职工党总支。

第六条 各教学院(部)以院(部)为单位成立教工党支部;学生党员视具体人数成立若干党支部;职能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相关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七条 党员5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5人的党支部,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全面抓好人才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推广等行政管理工作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六)领导学校的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履行纪委的四项职能,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党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拒腐防变的能力,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

(三)接待、受理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

(四)检查、审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决定或改变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五)维护党员享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的专职和兼职纪检委员开展工作。

(七)加强纪委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素质。

(八)承办上级纪委、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各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策在本单位及所辖部门的贯彻执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应围绕本单位及所辖部门的学年工作任务和中长期规划来制定,使党的工作与行政工作任务做到目标同向、工作同步、成果同出。

(三)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督促、检查、指导党支部的工作,同时应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四)领导本单位及所辖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团总支)、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本单位及所辖部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配合党委统战部搞好统战工作,定期召开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知识分子工作。

(六)各教学院(部)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部门教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和学生毕业、就业等方面的政审工作。

(七)各教学院(部)党总支全面负责本单位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招生、就业以及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参以与讨论本院(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本院(部)的发展方向、总体规划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师生思想政治工作规则的制定,教职工职称职级评定、年度考核等事项,津贴分配、福利待遇、职工奖惩等事项,班子建设、干部选拔和培养、人员调配等其它重要工作事项。支持院(部)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八)机关党总支应结合工作实际,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中心,负责做好党政职能部门的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九)离退休职工党总支负责离退休职工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离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根据离退休人员的特点,安排有益活动,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本党支部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及业务知识。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支部活动。

(四)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做好经常性地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分子入党。

(五)加强与群众的联系,经常了解、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绪,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紧密结合本党支部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参与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支持行政工作,带领广大党员、群众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教师党员应起到教书育人、爱岗敬业的表率作用,学生党支部还应负责指导团支部、班委会的工作。

(七)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反映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八)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各项职业和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应对全校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四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学生党员的发展力度,保证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班班有党员,三年级以上班级有党小组或党支部,新党员质量好。

第十五条 办好党校、团校,做好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干部任免,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考察,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以及行政职能部门的各党支部应同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考核、监督及管理工作。对于校内各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校内各单位的党支部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干部人事处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应协助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重视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从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抓起,起到榜样和模范作用。

1.领导干部要始终真正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

3.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4.领导干部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全面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之有效地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共产党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教育,形势政策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师生员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十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层次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