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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18      浏览次数: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充分落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党委要把维护中央权威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党委要保持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自觉服从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坚持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党组织的决定,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二、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发挥对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是抓方向、方针和大事、大局,认真负责地行使《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七项职责,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六项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三、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各处室、院(部)班子都要有明确分工。党委集体领导指的是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干部的任免,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个人分工负责是按照班子分工,担负起应负的职责,在职责范围内,敢于负责,承担责任,完成任务。

四、实行民主集中制,一把手是关键,要按照“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善于多打招呼,多通气,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勇于排除干扰,善于化解矛盾;善于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果断拍板决策。

五、实行民主集中制,副职和委员要发挥整体合力,既要善于配合,当谋士,当助手,动脑筋,出主意,又要诚于合作,以大局为重,尊重“班长”,以长补短,分工不分家,通气不封闭;还要勇于创新,创造性思维,创造性工作。

六、全体党员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反对任何形式的独断专行,反对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学校的中心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局部利益要服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学校的改革发展要适应全国改革的大局,学校的具体政策要遵循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党的教育方针。

七、党委在作出重要决策之前,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酝酿沟通。党委委员在党委会议上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观点。党委成员分管的工作,应经常向主要领导汇报或定期在党委会上交流,重要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坚持和完善党内生活制度,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畅通民主渠道,完善教代会、校务委员会制度。定期召开、及时审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通过教代会、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征求和吸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师生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学校的办学、行政等校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九、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党员个人代表组织发表重要意见,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的决定范围,必须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十、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选举产生。学校党委、纪委每届任期四年,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二年。对选举中违反党的章程的情况,党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